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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双友组委会文件
黔双字【2018】1号
关于参加第二十三届全国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作品比赛(贵州赛区)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基教处、团委少年部、妇联儿童部,各中小学、幼儿园,各校外单位: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展示我国艺术教育的成果,根据《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国儿童中心决定于2018年举办第二十三届全国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作品比赛,该项比赛由《中国校外教育》杂志社有限公司承办,授权贵州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为贵州赛区独家举办机构,贵州省“双有”活动组委会指导贵州赛区工作,请各地本着自愿原则组织幼儿、中小学生踊跃参赛。
附件1:《第二十三届全国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作品比赛(贵州赛区)实施方案》
附件2:《第二十三届全国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作品比赛(贵州赛区)报名表》
贵州省“双有”活动组委会
2018年2月22日
附件1:
第二十三届全国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
作品比赛(贵州赛区)实施方案
一、全国主办单位
中国儿童中心
二、全国承办单位
《中国校外教育》杂志社有限公司
三、贵州省承办单位
贵州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贵州省“双有”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四、比赛主题
美好新生活
五、参赛对象及分组
(一)对象:全省幼儿、中小学生美术爱好者
(二)分组:按幼儿、中小学生就读年级分为:
1、幼儿组
2、小学组
3、中学组(初中组、高中组)
六、比赛形式
绘画和书法作品比赛
七、作品要求
1、内容
本届比赛的主题是“美好新生活”,旨在引导少年儿童感悟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美好新生活”的奋斗目标,用多彩的画笔描绘改革开放以来祖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示绿色家园,幸福生活;畅想新时代科技腾飞,祖国富强。在活动中愉悦身心,陶冶情操,塑造心灵,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书法作品内容以围绕主题、内容健康的诗词文句为主;
参赛作品必须是第二十二届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以后的原创作品。
2、规格
(1)绘画作品不超过40×60厘米(四开大小),使用材料和表现形式不限,参赛作品须为原作。
(2)书法作品软硬笔均可,作品不超过四尺对开,参赛作品须为原作。
3、参赛作品版权归属主办单位所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主办单位有权保留作品且在相关活动中使用(包括展出,在媒体及宣传资料上使用,如网站,海报,出版物等),不另付稿酬。
八、评选原则
在本次全国比赛组委会的领导下,聘请我省著名书画家、美术教育专家和优秀美术教师组成贵州赛区评选委员会,负责参赛作品的评选工作。评委会将以独特的创作思路和符合年龄特点的表现形式为基本原则,对贵州赛区参赛作品进行评选。希望广大幼儿、中小学生美术爱好者多创作出能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感受和表现形式独特新颖的作品。
九、奖励办法
按参赛对象分组设立绘画和书法比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若干名,指导教师奖若干名,组织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奖若干名。获得贵州赛区各种奖项的作品将选送全国比赛组委会进行评选,获得全国比赛各种奖项的作品,由全国比赛组委会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十、比赛程序
1、参赛作者须交报名费25元(其中报名费12元,专家评审费8元,作品邮寄费5元)。
2、参赛作者需填写“第二十三届全国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作品比赛(贵州赛区)报名表”(复印有效),并贴在作品背后左下角、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没有贴附“报名表”的作品无参赛资格。
(1)寄送作品时间:2018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2)作品评奖时间:2018年6月—7月。
(3)参赛作品一律不退,未获奖者不发通知。
十一、作品寄送及汇款地址
贵阳市省府路55号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第二十三届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比赛(贵州赛区)组委会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550001
联系电话:(0851)8525248485252492
联系人:张敏(14785438629)彭澎
邮政汇款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55号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张敏收(注明二十三届书画比赛)
E-mail:642894806@qq.com
十二、本次绘画书法作品比赛未尽事宜由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负责解释。
注:请各参赛人员准确填写所在学校(幼儿园)名称和姓名年龄字迹要清晰工整
请各参赛单位及个人8月初登陆贵州妇女网站(/)查询相关成绩通报
附件2:
第二十二届全国中小学生(幼儿)绘画书法作
品比赛(贵州赛区)报名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家庭联系电话 | ||||||||||
所在学校(幼儿园) 单位名称 | ||||||||||
参赛作品名称 | 参赛作品类别 | |||||||||
指导教师姓名 | 工作单位 | |||||||||
指导教师联系地址 | ||||||||||
指导教师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参赛作品简介 | ||||||||||
指导教师评语 | ||||||||||